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典当业务风险及防范土地使用权抵押 ,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把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财产以保证自己或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权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有关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覆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七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