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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县(市)国土资源局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 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地价款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宗地四至及范围以出让宗地图为准
第四条该宗地权属清楚,界址明确,建筑物拆除(另有说明除外),地形地貌以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
根据《第十一届海峡西岸武夷国际投资洽谈会土地专场拍卖会拍卖文件》 (南国土资告字 [2008]2号)有关规定,受让人已对拍卖地块进行实地勘察,且对标的现状无异议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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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商业用地肆拾(四十)年、综合用地伍拾(五十 )年、住宅用地柒拾(七十)年,自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受让人在出让人组织的公开拍卖活动中,以最高价竞得本合同第三条所述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地价款总额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
该地价款只含收储或征地成本、土地出让金、拍卖费用
第八条受让人应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及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建设,该宗地地上、地下如有管线、供电设施、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