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可编辑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 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 3-4 月份,该船于 5 月 2 日到达并装运, 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
分析:如果买方延迟派船,由此引起的卖方仓储费的增加应由买方负责
2、A 公司以 FOB 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 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 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买方的要求不合理, 因为在具体业务中, 卖方也可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或投保, 但这纯属代办, 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如卖方不能完成买方之委托,如定不到舱位风险由买方负担, 买方不得因此而向卖方提出任何异议或借以撤销合同
3、某年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 公吨 ,每公吨按 900 美元 FOB Vessel New York 成交 ,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并应于2 月 28 日前开达 ,装船期为 3 月份
我方于 2 月 20 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 万美元的信用证
2 月28 日美商来电称 :“信用证已收到 ,但金额不足 ,应增加 1 万美元备用
否则 ,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
”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 :“按 FOBVessel 条件成交 ,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
美方又回电称 :“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 《Incoterms2000》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 年修订本》的规定 ,前电所述的费用应由进口方承担
”恰巧这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扬,我方又急需这批钢材投产 ,只好通过开证行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 万美元
请问 ,我方为何造成如此被动的局面
美方精品可编辑的要求合理吗
分析:《Inc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