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的渊源 :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被相关各方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大陆法系 :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普通法系 :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典 :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衡平法 :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当时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法律重述》 :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司法解释 :是指对于法院审判的工作和检察院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这些解释对其下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审判和检查工作具有约束力。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 :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本违反合同 :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预期违反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合同义务,即为预期违反合同。其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对价 :指合同一方的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已履行的对价 :指当事人中的一方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全部完成了他依据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只剩下对方尚未履行其义务过去的对价 :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它不能作为对方后来作出的这项允诺的对价要约 :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