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美国和德国都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法国 A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建设一大型工程项目,德国建筑商 B为了参加该项目投标,遂于 2003年 5 月底与美国生产商C进行合同谈判,向其预约购买4 万公吨钢缆,价格为每公吨 800欧元,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C:购买该钢缆的目的是为了计算上述工程项目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9 月 1 日开始进行,9 月 10 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 7 月 10 日,美国生产商 C向德国建筑商 B发出正式要约,要约的条件与5 月谈判条件完全相同,但要约既没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 7 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 C于 9 月 2 日向德国建筑商 A发出撤销其7 月 10日要约的传真
9 月 10 日,当德国建筑商B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C发出传真,对7 月 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认为他已于9 月 2 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没有成立,但德国建筑商B认为和同已经成立,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1)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
(2)本案中德国建筑商B与美国生产商 C之间的钢缆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3)如果德国建筑商B以拍卖方式订立上述钢缆买卖合同,此案应适用什么法律
参考答案:(1)本案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因为在美国和德国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排除该公约的适用而适用其他法律;同时该合同销售的货物并不在公约排除的六类货物中,因此,本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成立
此桩买卖合同成立与否,其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 10月 2 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 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