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制度及其实践之评析2011-3-28 16:47| 发布者 : 轩雪麟 | 查看 : 293| 评论 : 0|原作者 : 崔建远 |来自 : 新华网摘要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洽商甚至签订合同之时,建设用地可能是尚未拆迁、补偿、安置的“生地 ”,甚至是尚未征收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洽商甚至签订合同之时,建设用地可能是尚未拆迁、补偿、 安置的“生地 ”,甚至是尚未征收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能是已经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完毕并达到 “五通一平 ”或“七通一平 ”的“熟地 ”。属于 “熟地 ”的,有些来自土地储备。广州市、安徽省、重庆市、成都市、上海市和北京市等市,都实行了土地储备制度,使得相当数量的建设用地来自土地储备机构的供应,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便以“熟地 ”作为标的物。鉴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土地储备制度的关联如此密切,而实际运作中也有诸多需要规范和完善之处,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 年 11 月 19 日出台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鉴于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土地储备制度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牵涉几方主体及其所承受的权利义务,也鉴于其中某些设计和规定尚有完善的余地,加上实务中仍有未尽符合规定的操作,有必要对其介绍、分析和评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所谓土地储备制度,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 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 2 条第 1 款)。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第2 条第 2 款)。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3 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 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第6 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 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7 条)。关于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