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 同名 10075)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1. 某县某镇职业高中于1956 年组建,所占有的土地属划拨国有土地, 一直沿用至今。 2006年镇政府为了发展经济, 决定对原有集镇进行改造,要求职业高中临街部分建两层楼建筑。由于经费困难,职业高中表示无力建造。于是,镇政府决定将职业高中临街土地598.5 平方米,以每31.5 平方米为一宗地,底价3000 元进行拍卖。8 月 26 日由镇政府及委托单位物价局拍卖行,司法局公证处等单位人员参加对职业高中临街的 19 宗国有土地进行拍卖,镇政府共得拍卖国有土地款 97900 元。请问:镇政府此次拍卖国有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镇政府无权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第9 条规定 :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 10 条规定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内容,由土管部门会同城建、房产部门共同拟定方案,为使企业摆脱困境, 2007 年 10 月该工厂将10 亩土地作为出资与畅达公司联营,畅达公司在签约以后,即在土地上圈起了围墙。请问:(1)该工厂用地 10 亩是否合法?(2)该工厂为了摆脱困境, 将 10 亩土地转让给畅达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3) 对畅达公司圈起的土地如何处理?答:(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 条的规定,该工厂用地 10 亩是合法的。(2)该工厂为了摆脱困境,将10 亩土地转让给畅达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让土地。(3)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3 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5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畅达公司圈起的土地进行处理。3. 江苏省某市交通工程公司连徐高速公司CD标项目经理部于 1999年 5 月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占用位于江苏省新沂市港头镇新芋村三组、新黄村五组和史芋村的耕地共16.99 亩,作生活、办公和施工临时场地用,其中新芋村三组12.47 亩作临时生活和办公用地,新黄村五组0.7 亩作临时居住地,史芋村 3.8 亩作临时停车场和生产设备堆放用地,并在所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简易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