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 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 , 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投资效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 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 不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 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 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 , 提高投资效益。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 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 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 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 , 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 , 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 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 , 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 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 日内, 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 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 ,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 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 , 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在项目总投资 (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 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 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第八条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 , 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