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它物资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仓库、罐区及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和员工的安全健康,保证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项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项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管理要求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罐区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罐区竣工时,安全部、项目部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各车间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巡检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项操作章程,做好物品储存、装卸、安全消防设施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盗等工作。3.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必须熟悉本岗位储存物资的性质、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险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灭火措施,并经考核合格之后方可持证上岗。仓库单位负责人应常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4.物资储存场所应当依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依据实际情况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一切消防设施设备要指定专人常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5.在仓库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当保持畅通无阻。6. 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分别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法律规范》、《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对易燃易爆储罐区的防雷、防静电装置还应当符合《石油库设计法律规范》等有关规定。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常常检查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任人报告,电修车间每隔半年组织进行 1 次全面的检测、维护,避开失效。7.仓库、罐区内部和危险品仓库、罐区周围 15 米内,严禁烟火,不得有杂草、垃圾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存积,以防止引发火灾;仓库、罐区确需进行检测修理施工时,要根据检维修制度进行检维修作业。8.仓库、罐区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在值班室(操作室)内应备有相适应的应急照明设备(如防爆电筒、安全应急灯等)。9.搬运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打和撞击以及用脚蹬等方式在地面滚动,摆放稳固,如包装有损应当立即处理。10.非本仓库、罐区工作人员,未获得许可,不准擅自入库。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1.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过批准不允许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2. 仓库、罐区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