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如何控制药价发达国家医保部门在与企业 就肿瘤药价格谈判时采用的控制价格手段主要包括:1
直接定价管控 —— 价格通过与制药企业谈判,或根据经济效益分析确定,定期或根据具体事件进行药价评估(例如,新的可比药物上市)以确保价格维持在适当水平;2
参考定价 —— 监管方根据其他国家 (国际价格对比) 类似产品的价格 (相同品种) ,或具有可比治疗效果的药物(疗效价格对比) ,制定价格水平上限;3
价格 /销量协议 —— 不制定一个固定价格,而是根据不同的用量制定不同的价格协议(例如,根据不同适应证的疾病 发病率预测)
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对相同品种实施不同的价格很难监控,所以现实中, 更可行的解决方案是根据实际销售量进行返利或者定期结账
价格/销量协议有不同的方式,主要包括买方导向驱动的价格-销量协议:保险机构代表较为强大的买方力量,通过高销量压低价格
这一做法以前一般只在仿制药领域使用,但目前一些国家正将这一做法(通过返利项目) 拓展到原研药
这一方式可以通过引入竞争性投标或者单独谈判实现,以适应证或病患群体为基础确定价格:针对核心适应证/病患群体的治疗用量通常给予更高的价格,而对超过预期核心数量的用量给予较低价格,以避免激励向非核心适应证/病患群体推销药品
保险机构可以使用这一机制避免为目标之外的适应证/病患支付高价
以疗效为基础/风险共享的模型则是,价格协议不是在上市时就一次性确定,而是根据疗效而定
根据这一协议,产品上市时会有一个初步价格,之后可作调整
在对账支付时填补初始价格和修正价格之间的差价
若产品并未在个体病人或人群中显示出所描述的效果(例如根据临床试验),则生产厂商需要支付差价
对中国而言,将抗癌药物列入报销目录对患者获得及时救治至关重要
业内人士认为,长期来说,中国也可以尝试一些国际上新兴的价格与销量/药物使用控制模式
医保部门通过谈判机制也能控制药物的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