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天津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考核管理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与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名词解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是指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统一样式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编号规则,规范有关考核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考核大纲和安全生产知识基础题库,建立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