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 津 市 委 托 拍 卖 合 同合同编号:委托人:签订地点:拍卖人:签订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拍卖标的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序号拍卖标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保留价备注及情况说明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2 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有关证明和相关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瑕疵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承担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1)自行鉴定( 2)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承担
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条拍卖标的交付时间、地点、方式()(1)委托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给拍卖人
交付地点:,交付方式:,交付后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2)拍卖标的于拍卖成交后,经拍卖人监督由委托人交付(转移)给买受人
第三条拍卖方式()(1)增价拍卖(2)减价拍卖(3)无估价拍卖(4)密封式招标拍卖第四条拍卖期限及地点拍卖人应于年月日之前在举办拍卖会,对本合同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五条佣金、费用及支付方式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按拍卖成交总额%的比例向拍卖人支付佣金,支付方式:拍卖人直接从拍卖价款中扣除
3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用于标的物进行评估、鉴定、仓储保管、保险、公告、广告及双方商定的合理费用
第六条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
第七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第八条拍卖标的未售出的约定因未成交或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割等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售出的,委托人与拍卖人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