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在我国的继承与发展朱崇坤“契约精神”一词最近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
最常出现的一句话就是,“我国缺乏契约精神”
对于我国是不是缺乏契约精神,在此我们先不阐述
首先,我们先来搞清楚,什么是“契约精神”
今天的交流不是学术交流,所以,对于许多观点,我谈的都是自己的想法
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契约精神的内涵对于契约精神,许多人认为这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
我个人认为,这种定义有其合理性,但并不全面
契约精神应当是社会化的人在社会生活过程中为了从事社会生活而具有的不可或缺的意识
可以这样说,只要有社会存在,人只要生活在社会当中,就应当具有这样的精神
因此,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我认为,契约精神应当主要体现为在社会化生活中当中的规则意识,以及内含在这种规则意识之下的另外两个意识,一个是权责意识,一个是诚信意识
首先,我们谈谈规则意识
人从一种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后,要想在这种社会中和谐生活,其必然要具有规则意识
一个人如果自己生活在月球上,他是不需要任何规则的
但是,许多人生活在一起,就需要有规则
规则意识的形成过程也就是人的社会化过程
这个过程,也叫“文化”的过程
我们现在说“文化”,意指人有知识,有学问
但“文化”的本质,指的是用社会化的规则,来影响人改造人的过程,使其适应这个社会,融入这个社会,并美好地生存于这个社会之中
其次,我们谈谈权责意识
规则的重要内涵,应当是权利与责任
在社会化生活过程中,每个人只要享受一定的权利,就一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与义务
这是永恒的规则
你在社会生活中,要想自己获得安全,你就得先保证别人的安全
要想自己获得自由,就得先保证别人的自由
在婚姻生活中也是,要想获得对方的关爱,自己首先对另一方关爱
许多人在找对象时,希望能够找到死心踏地对自己好的人,要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