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1 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 鉴于:1、(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是一家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投资企业,主要从事投资业务;2、管理公司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管理公司拥有《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
合伙企业内部设立的咨询委员会有权依据《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策;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均由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按时、足额缴付出资,并有权获得合伙企业权益的分配;4、合伙企业拟委托银行(以下或称 “托管人”)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实施托管,托管人同意接受该等委托
为了明确托管人和合伙企业之间在合伙企业资金的托管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合伙企业资金的安全,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释义在本《托管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合伙企业: 指,根据《合伙企业法》 和《合伙协议》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协议》:指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合伙企业具体事宜的书面协议,包括合伙协议及其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等
3、合伙财产:指合伙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财产,包括合伙人缴付的出资,依据《合伙协议》而管理、运用、处分合伙企业资金形成的财产及其取得的收益、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3 赔偿和其他收入
4、“托管资产” 指根据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银行托管账户中的现金资产、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及其凭证及实物证券
5、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合伙协议》所规定的负责合伙财产管理和运用以及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即管理公司
6、管理公司: 指,为合伙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