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2 委托生产运维管理合同二〇一六年月日2—— 12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据转让方【】与买受人【】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的总体要求,甲乙双方就生产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惠、精诚合作”的原则,签定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第一条“生产运行维护管理”是指根据《产权交易合同》有关规定,甲方除财务、营销、物资、燃料管理以外的生产、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和现场操作等
第二条“检修”是指对电厂主、辅设备在运行中为防止发生故障而进行的常规检查和修理
第三条“更新改造”是指满足电厂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环保要求及节能降耗所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项目
第四条“抢修”是指重要主、辅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或严重缺陷可能导致机组限出力乃至停机时,或设备退出备用时,而进行的紧急的修理
第五条职工人工成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包括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第二章运行维护的标准、方式、范围、期限第六条 运行维护标准执行乙方现行的管理标准及制度
第七条 服务方式乙方按照甲乙双方商定的运行维护范围,做好甲方所属电厂机组运行、 维护3—— 12 工作,人员满足甲方所属电厂机组的运行、维护需要,乙方派出人员在甲方所属电厂工作(甲方无偿提供办公场所),人员由乙方统一管理
第八条 服务范围1、乙方负责甲方汽机、电气、锅炉、除灰、脱硫、脱硝、化学系统、燃料系统、供热、热工、供水及与生产相关的辅助系统的运行操作及事故操作处理
2、乙方负责除甲方机组的A、B、C、D级检修以及更新改造、技术改造外的生产现场电气二次系统、热工的维护工作;汽机、电气一次系统、锅炉、除灰、脱硫、脱硝、化学系统、燃料系统、供热、供水及生产相关的辅助系统等的外委维护工作(维护外包项目参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