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 年双方18 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
2000 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 年 2 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
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 1)当事双方1992 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 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 年 5 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 12 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 2003 年 2 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03 年 5 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
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
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