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共财物损坏赔偿制度为加强学校公共财物管理,树立全体师生爱护公物意识,完善后勤维修保障工作,特对学校公物损坏作出如下赔偿规定:一、赔偿要求1
学校一切公共财产及其设备等未经主管校长批准,均不准任何人自行拆毁或丢弃,有违者照价赔偿
凡属自然损耗而引起的损坏,由学校负责维修;凡属人为损坏的,一律进行赔偿,包括全体教职工和学生
教室、寝室、职工宿舍的公共财物因故意人为、嘻闹等原因引起的损坏,凡能追查出直接责任者均由直接责任者赔偿,如无法追查直接责任者,均由本室全体人员共同负责赔偿
公共走廊、卫生间、教职工公寓以及校园内其它公共辅助教学设施因故意人为、嘻闹等而导致公物损坏者,由具体行为人负责赔偿
如果查不出行为人,由该公物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赔偿
所有公共财物经调查核实属于无意损坏,按原价的50%一 80% 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二、赔偿标准:1
水电设施:按市场购入价等额赔偿,可修复者赔偿维修费用
桌、凳、床等用品:按损坏程度赔偿维修费用,导致报废者作价赔偿
铝合金、铝塑门窗、防盗窗(网):按损坏程度赔偿维修费用,导致报废者作价赔偿4
窗户玻璃设施:按规格、平方数,参照市场价照价赔偿
树木、草坪:按学校购入价等额赔偿
体育设施:塑胶跑道按损坏程度及面积赔偿修复费用,其他体育设施和设备按损坏程度赔偿维修费用,导致报废者作价赔偿
实验仪器和设备:按学校购入价等额赔偿
微机设备:赔偿维修费用,导致报废者全额赔偿
建筑设施:根据损坏程度及性质,参照市场时价赔偿
其他公共设施:校园内的各种标志牌、宣传栏等设施全额赔偿
三、赔偿办法: 赔偿金额由总务处维修人员做出实际调查后告知学部政教处主 任,双方均无异议后,由总务处填写公物损坏赔偿单,由政教处责成赔偿人赔偿,并于收到赔偿单三日内办妥有关财务手续
逾期未办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