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监护责任的认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是否承担监护责任,一直是法律界和教育界争论的问题之一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屡有发生,而一旦追究责任,则学校、 致害人和受害人各执一词;二是我国法律这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由此导致实践中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一致,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时只能很原则,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一、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监护责任的争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是否负有监护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法学界学者对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问题的广泛关注,并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一)第一种观点,学校应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此种观点认为, 父母、 配偶将未成年子女或精神病人送进学校或精神病院,实际上已将监护职责移转给上述单位,这些单位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负有监护之责
如果当事人之间无特别约定, 那么某个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精神病院学习、生活、治疗时致人损害, 上述单位不能证明其已尽监护之责,应对此种损害后果负责
幼儿园、学校是一种特定场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到这些场所,实际上是一种一定时间内监护责任的转移
这种观点的理由在于: ( 1)未成年人应始终得到监护,学生在校时, 父母等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义务, 学校当然应承担起监护义务
( 2)父母将子女送到学校就读,就与学校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
(3)监护带有明显的社会保障色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是全社会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保护的一种形式
(4)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行使亲权时,应为未成年人设置监护
( 5)确立学校监护主体地位有利于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
(二)第二种观点,学校应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部分监护责任此种观点认为,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管理责任和部分监护责任,管理责任在前, 以过错为归责原则
[1] 未成年学生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