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1、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对我省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根据总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国质检函[2006]135 号)、《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质检检函[2006]107 号)以及《关于<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6]151 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2、定义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3、适用范围纳入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的检验对象为:与食品直接接触、进出口商申报用于盛装食品和已盛装食品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第一类(02 章、03 章、04 章、05 章)、第二类(07 章、08 章、09 章)、第三类、第四类中用于人类食用的相关商品]。纳入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的监管对象为: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4、职责4.1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鉴定管理处(以下简称鉴定处)负责主管云南省内进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包括:4.1.1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工作的各项文件、办法和指令,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4.1.2 负责对分支机构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4.1.3 负责执行辖区内进出口食品包装日常检验和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4.1.4 负责辖区内进口商和出口生产企业的备案考核工作。4.2 各分支机构负责对所管辖区的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包括:4.2.1 对所辖地区内的已获备案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填写《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日常监管记录》(附件 1)。4.2.2 对已灌装的进出口食品的包装,和对所辖地区出口食品企业的库存包装进行抽查检验(各分支机构未具备检测能力前,食品包装样品统一送省局技术中心检测)。4.2.3 在具备实验室检测能力的情况下,经批准,可独立对本辖区进出口食品包装进行日常检验工作。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监督管理处统一负责对出口松茸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5、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工作参照《云南出入境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