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资料三 内部资料不得外传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问答(1-50)1、什么是商业贿赂
《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有禁止商业贿赂的条款《刑法》里有八个罪涉及到贿赂犯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1996 年,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专门界定:“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按照中央要求,此次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既要治理商业活动各个环节的贿赂问题,也要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商业贿赂有何危害
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 号)明确指出,商业贿赂有以下危害:(1)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
(2)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
(3)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
(4)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
《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