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O 二探矿工程大队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矿 902 发[2005]12 号 2005 年 8 月 23 日队属各单位:为了加快我队物业管理向社会化、市场化发展步伐,共创和谐平安九 O 二,在广泛征求广大业主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原物业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经七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全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特此通知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物业管理工作与标准1、为加强和规范我队的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营造安全、优美、舒适、文明的人居环境,依照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2、物业中心是九 O 二大队新余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大队对住宅区的房屋、公共设施、居住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务行使管理权。3、物业中心以良好的服务质量和经济手段管理全队的物业,逐步向社会化、市场化过渡。4、物业中心应强化各项管理,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第二条 住宅区公共契约一、物业中心职责1、负责对住宅区的管理、经营及对房屋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2、保持住宅区内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负责住宅区公共绿化的维护和管理。3、按有关规定对停放在住宅区内及停车场的各种车辆实施调度和管制,并收取有关费用。4、向业主(使用人)及其他应缴费人收取有关规费。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⑴ 业主对已购住宅拥有使用权并享有合法收益权。⑵ 对住宅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建议权。⑶ 对建筑施工和维修服务存在的质量问题,有反映和申诉的权利。2、义务⑴ 及时交纳有关规费。⑵ 业主在外墙及窗户禁止竖立任何广告或标志,空调器、太阳能及其他管线安装必须符合规范,不得损坏整体美观。⑶ 业主在房屋装修前,应事先到物业中心申请、登记、审查,并预交 500 元押金。装修时不得改变楼房结构如更改承重墙、横梁、支柱等;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装修期间不得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并接受物业中心的监督。⑷ 垃圾(包括生活、房屋装修及维修垃圾)应袋装后放入指定地点,不得任意抛撒、焚烧。⑸ 楼道内或其他非存放车的共用场所不得摆放私家车辆、货物或其他物品。造成损失或伤害,由该物主负责。⑹ 业主不得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不得损害主体结构,因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