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中華民國 90 年 8 月 8 日經濟部(90)經水字第 09004424650 號令訂定中華民國 91 年 9 月 25 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104622580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2 年 11 月 12 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204613220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8 日經水字第 09404604680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25 日經水字第 09404609360 號令修正《法源: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 第一條 本標準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水災之定義及災害救助之種類》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水災,指因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造成淹水所致之災害
本標準所稱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指因其設施損毀造成之災害
災害救助種類如下:一、人員死亡、失蹤、重傷之救助
二、安遷之救助
三、住戶淹水之救助
四、農田、魚塭、漁船(筏)、舢舨之受災救助
《災害救助之種類與認定標準》第三條 災害救助對象如下: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行蹤不明並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者,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自付總額在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重傷救助金以上者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五、住戶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
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
六、農田受災救助:農田遭受颱風、豪雨致流失及沖積砂土埋沒而無法耕種者,或因颱風、豪雨之海水倒灌而致地上農作物枯死者
七、魚塭受災救助:魚塭遭受颱風、豪雨致魚塭流失、埋沒或塭堤崩塌,無法養殖者
八、漁船(筏)、舢舨受災致無法作業者
前項第四款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