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中華民國 90 年 8 月 8 日經濟部(90)經水字第 09004424650 號令訂定中華民國 91 年 9 月 25 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104622580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2 年 11 月 12 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204613220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8 日經水字第 09404604680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25 日經水字第 09404609360 號令修正《法源: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 第一條 本標準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水災之定義及災害救助之種類》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水災,指因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造成淹水所致之災害。本標準所稱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指因其設施損毀造成之災害。災害救助種類如下:一、人員死亡、失蹤、重傷之救助。二、安遷之救助。三、住戶淹水之救助。四、農田、魚塭、漁船(筏)、舢舨之受災救助。《災害救助之種類與認定標準》第三條 災害救助對象如下: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死亡者。二、失蹤救助:因災行蹤不明並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者,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自付總額在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重傷救助金以上者。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五、住戶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六、農田受災救助:農田遭受颱風、豪雨致流失及沖積砂土埋沒而無法耕種者,或因颱風、豪雨之海水倒灌而致地上農作物枯死者。七、魚塭受災救助:魚塭遭受颱風、豪雨致魚塭流失、埋沒或塭堤崩塌,無法養殖者。八、漁船(筏)、舢舨受災致無法作業者。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第一項第六款所稱農田,指編定為農牧用地現供農作使用之耕地或原住民保留地及已登錄之水田、旱田。第一項第七款所稱魚塭,指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或核准之陸上魚塭,並向縣市政府申報當季水產養殖物資料有案者。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漁船(筏)、舢舨,指依漁業法相關規定領有漁業執照經營漁業之船舶。《災害之查報》第四條 災害查報,以村(里)為單位,於災害發生時,由村(里)長、村(里)幹事,必要時會同警察派出所員警及相關單位,切實勘查發生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