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XX省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20XX年08省委办发【2008】76号(2008年8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决策、资金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等方面的用权行为,切实保证各级领导干部科学用权、民主用权、依法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处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参照本规定。第三条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原则。第二章规范用权行为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民主集中制教育作为中心组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计划。新任职领导干部在一年内必须参加依法行政、民主集中制和国家财经法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培训。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组织部门在任前谈话时应明确提出依法用权的要求。第五条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第1页共21页各级党政正职负责全面工作,一般不具体分管人事、财务、项目建设、招投标等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第六条各级领导班子应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建立、完善和落实议事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决策程序,确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的范围与标准。凡列入议事范围的内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集体研究决定,杜绝个人决定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现象。第七条涉及重大问题或事关全局、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意调查、公开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地方代表评议、可行性评估等程序,在民主协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定方案,提交会议集体研究。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有关法律和党内法规明确规定应提交人代会、党代会、全委会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会议通过后再组织实施。会议议事决策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末尾表态。第八条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强对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定面向社会实施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时,不得无法律法规依据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所有规范性文件应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和管理的依据。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实行重大事项审批公示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和规章制度,不得违规操作,越权行政,不得利用行政审批管理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九条严格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坚持依法理财,推行精细化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财政改革措施,引入听证、咨询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第十条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第2页共21页化进程。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用议题时,提前由组织人事部门听取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意见。提拔任用干部必须做到未经民主推荐的不讨论、未经组织考察的不讨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讨论、任职材料不齐全的不讨论、多数群众不拥护的不讨论、群众反映问题未查清的不讨论。票决干部时,不同意票和弃权票超过应到会人数30%的,应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