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精选合集]XX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XX年修正本)(2006年3月27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根据20XX年12月31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自20XX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XX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滩涂围垦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实行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其中,属于省钱塘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水域,依照《XX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水域保护规划1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防洪排涝、取水以及水资源、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需要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经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由上一级第1页共8页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水域保护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应当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