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精)XX省劳动厅、XX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就[1998]6号(有效)各市、县(市)劳动局、公安局:自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劳动、公安等部门按照《规定》及省劳动厅、省公安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劳就[1996]11号)要求,密切配合,共同管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的管理工作,对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维护保障用人单位和在江苏就业外国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规定》的政策性、原则性较强,加之外国人入境就业情况较为复杂,各地在执行《规定》和省有关实施意见中,理解不一,执行上有差异
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为改革开放服务,为来江苏就业的外国人服务;坚持保护中国公民的就业岗位,实行与境内劳动者的就业管理,职业介绍紧密结合、联合运行的工作机制;坚持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二、各地劳动、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省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紧密配合、各司其责,为来我省任职、就业的外国人办理就业、居留审批手续
要严格掌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的条件,用人单位聘用任职、就业的外国人所要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急需、在职业介绍机构公开招聘不到的,所聘外国人必须提供有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和有关文件材料,并按照规定认真履行申请与审批手续,经第1页共3页省辖市劳动局会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外国人就业管理处向用人单位签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