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XX省财政局XX省教育委员会XX省民政局北京银行京财文〔20XX〕1555号关于印发《XX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教委、民政局,北京银行各支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XX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07〕24号)、《市财政局、市教委、市银监局、市民政局关于开展XX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工作的通知》(京财文〔20XX〕1493号)及有关规定,现印发《XX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XX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XX省财政局XX省教育委员会XX省民政局北京银行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XX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市财政局、市教委、市银监局、市民政局关于开展XX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工作的通知》(京财文〔20XX〕14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第1页共8页学贷款”)是指XX省的承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用于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由共同借款人的信用作担保并共同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的贷款
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