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某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附件:XX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促进城镇水污染防治及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污泥处理处臵及污水再生利用的专项规划编制、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主管部门”)依法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对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投产后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推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
城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并签定特许经营协议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签定委托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
第1页共6页特许、委托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应报上一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污水处理厂方可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标并经环保验收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