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国家旅游局检查验收须知(一)农业旅游点是指以农业生产过程、农村风貌、农民劳动生活场景为主要旅游吸引物的旅游点;工业旅游点是指以工业生产过程、工厂风貌、工人工 作生活场景为主要旅游吸引物的旅游点
(二)申报全国农业旅游和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请按此《标准》进行自查和整改,认为达到分数线的,向所在省级旅游局申报初评
省级旅游局对初 评合格的单位进行汇总,并向国家旅游局申报验收
(三) 申报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数据,不得造假
如发现有造假问题,则取消初评和验收资格
(四)有统计数据的检查项目,一般以上一年实绩为准
如申报单位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时间不满一年但已满上半年或下半年,则以本年度上半年或下半 年实绩为准,以达到《标准》规定的年度指标的一半分数比照计分
(五) 林、牧、渔业旅游点,比照农业旅游点的标准检查计分
(六)科技、教育及对海内外旅游者开放的军队、武警训练等旅游点,比照 工业旅游点的标准检查计分
(七) 有*号的检查项目,如存在差距,可以扣分
(八)本《标准》检查得分最高为 1000 分,另有加分项目最高为 50 分
农业旅游点合计得分在 700 分(含)以上、工业旅游点合计得分在 650 分(含)以上,方具有被评定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 的资格
(九)对西部地区采取扶持发展的特殊政策,农业旅游点合计得分在 650 分(含)以上,工业旅游点合计得分在 600 分(含)以上,即具有被评定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 的资格
(十) 关于几个检查项目的指标解释的说明: 1
示范点的接待人数:是指在标准规定的时间内,示范点所接待的所有参 观人数的总和; 2
示范点的旅游收入:是指在标准规定的时间内示范点通过提供"食、住、行、游、购、娱" 旅游服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