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9 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现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第 162 号)同时废止。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 年 4 月 27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 进 一 步 规 范 煤 矿 瓦 斯 等 级 鉴 定 工 作 , 加 强 矿 井 瓦 斯 管 理 , 预 防 瓦 斯 事 故 , 保 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井 工 煤 矿 ( 包 括 新 建 矿 井 、 改 扩 建 矿 井 、 资 源 整 合 矿 井 、 生 产 矿 井 等 ) 、 鉴 定 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各 级 地 方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 各 驻 地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负 责 辖 区 内 煤 矿 瓦 斯 等 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第四条煤 矿 企 业 将 煤 矿 瓦 斯 等 级 鉴 定 结 果 报 省 级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和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第六条矿 井 瓦 斯 等 级 应 当 依 据 实 际 测 定 的 瓦 斯 涌 出 量 、 瓦 斯 涌 出 形 式 以 及 实 际 发 生 的 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