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登记不适用招拍挂——对某市一石膏矿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三点答疑作者:旌德国土 文章来源:国土资源部 点击数:214 更新时间:2006-4-21 问:2002 年 2 月 11 日, A 公司经某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取得了该市一小型石膏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 4 年
2005 年 12 月 27 日,A 公司向该市国土资源局递交材料,申请延续登记,但申请延续的矿区范围较原采矿证标明的矿区范围大 0.25 平方公里
该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石膏矿目前不再以行政审批的方式授予采矿权,应当进行招拍挂,决定不再为 A 公司办理延续登记,但未通知 A 公司
2006 年 3 月 16 日,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要以挂牌的方式出让该石膏矿的采矿权
A 公司得知后,认为其仍是该石膏矿的采矿权人, A 市国土资源局不能处置其采矿权,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那么, A 公司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是否为延续登记申请
A 公司采矿权是否已经灭失
该市国土资源局能否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以停止行政审批方式授予采矿权为由,不予办理延续登记
一读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3]5 号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已于 2003 年 1 月 17 日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00 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属于其审批的探矿权采矿权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委托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照《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受委托机关不得再行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