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省级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步伐,实现省级财政资金收支清算业务信息化、网络化,确保省级财政资金收支清算业务电子化数据传输安全、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与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之间各项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本办法所称电子收支清算业务是指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及代理银行通过电子终端,直接向对方发出收支指令,实现财政资金的收支与清算。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包括:(一)人民银行向财政厅发起的预算收入日报,国库收款,财政直接支付及授权支付申请划(退)款收账通知以及国库存款账户分户对账单等电子数据的传输业务;(二)财政厅向人民银行发起的库款支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以及国库存款账户分户余额调节表等电子数据的传输业务;(三)财政厅向代理银行发起的财政直接支付通知,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以及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等电子数据的传输业务;(四)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发起的财政直接支付及授权支付划(退)款申请等电子数据的传输业务。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发起方”,是指发起电子收支指令的部门,发起方可以是财政厅、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二)“接收方”,是指电子收支指令的接收部门,接收方可以是财政厅、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三)“电子终端”是指发起方用以发送电子收支指令的计算机;(四)“电子收支指令”,是指发起方通过电子终端发出的,要求接收方无条件将确定的金额接收并进行相应处理的命令。第五条 发起方对发出的电子收支指令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接收方对电子收支指令进行合规性审核。第六条 电子收支清算业务应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第七条 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共同组织实施省级财政资金收支清算业务电子化数据传输工作。第二章 岗位设置第八条 省级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操作岗位,岗位设置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分工协作;有利于相互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