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规范 LED 显示屏的成品检验,本规范规定了 LED 显示屏的检验程序、检验要求、检验方法和抽样方案。以保证入库产品质量符合产品设计要求。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 LED 显示屏成品检验。3 引用标准 SJ/T 11281-2007 发光二极管(LED)显示屏测试方法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验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9286-1998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GB/T 6739-2006 色漆和清漆 铅笔法测定漆膜厚度CB 867-83 塑料件通用技术条件ASTMB-94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Magnesium-Alloy Die Castings4 成品检验程序显示屏装配完成后,由生产线管理人员通知检验员对显示屏进行检验,并负责做好检验记录和提出检验结论性意见,检验合格的产品由生产线管理人员通知库管员入库。5 检验规则5.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5.2.1 每个显示屏应经品质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见附表 1,对于抽检项目不合格的,应加倍抽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合格后,才能出货,如重检验不合格,则此批产品为不合格。其它项目有不合格的应修复,经检验合格后才可出厂。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签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抽取,每次抽取 4 只,若灯具光电性能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其它项目中有不合格项目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重检,仍不合格,则型式检验为不合格。6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如表 1 所示: 表 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外观√√安全(注 a)√√电磁兼容性√显示屏电性能√√防护等级√平均寿命√最大温度(注 b)√√主要光参数√“√”为检验项目。注 a:出厂检验中安全项目只检验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注 b:出厂检验中同批次随机抽取 1 个检验。7 检验要求7.1 外观a)LED 显示屏表面应无划伤,显示屏内外应无危及生产、运输、安装和使用人员安全的尖角和毛刺;b)喷涂件表面颜色应一致,喷涂厚度均匀,无流挂、堆积、露底、皱纹等影响外观的缺陷;c)焊接部位应平整、牢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