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GB 12175-90作者:国家技术监督局 文章来源:国家技术监督局 点击数:226 更新时间:2005-9-26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01—12 批准 1990—08—01 实施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和检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场所或其他类似的地下工业生产部门使用的电气设备的制造与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缆和导线
引用标准 GB 2423.4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 GB 3836.2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隔爆型电气设备“d” GB 3836.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增安型电气设备“e”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 JB 8 产品标牌术语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用于煤矿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性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
通用技术要求1 通用要求.1 耐潮性能设备应具有耐潮性能,并须按 5.2 条的规定进行湿热试验(接线端子绝缘采用上釉瓷绝缘件的油浸变压器除外)
.2 设备外壳.2.1 材质设备外壳须采用非燃性或难燃性材料制造;观察窗透明件、衬垫、申缆引入装置的密封件及控制手柄除外
.2.2 强度设备外壳须能承受 GB 3836.1 表 5 规定的低冲击能量的冲击试验
携带式设备须能承受 GB 3836.1 中 21.2 条规定的跌落试验;没有轮子的移动式设备还须进行搬运试验
搬运试验分为三种:单边不离地、单角着地和翻倒
根据设备使用场所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二种进行试验
单边不离地或单角着地的抬起高度应为 50mm倍数,最小为 50mm,最大为底平面与试验平台的夹角等于 30°,具体数值由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2.3 防护等级外壳的防护等级一般须不低于 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