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煤集团寺河矿二号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前 言为在煤炭开采中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加强瓦斯抽采技术管理,保证瓦斯抽采工程的安全,提高瓦斯抽采效果,严格瓦斯抽采达标管理,防止瓦斯事故,保护环境,制定本细则
细则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1 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11-02 颁布的 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为依据,在充分考虑煤矿瓦斯抽采工艺技术特点和目前我国煤矿瓦斯抽采现状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抽采瓦斯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抽采管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采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采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采方法的抽采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和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及施工要求
二、 建立抽采瓦斯系统的范围规定1 、必须建立地面永久、井下移动式瓦斯抽采系统的范围规定(1) 凡符合以下几条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井下移动式瓦斯抽采系统
(2)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都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
(3) 矿井的单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 m3/min 或单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 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
(4)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大于或等于 40 m3/min;------ 年产量 1
5 Mt 的矿井,大于 30 m3/min;------ 年产量 0
0 Mt 的矿井,大于 25 m3/min;------ 年产量 0
6 Mt 的矿井,大于 20 m3/min;------ 年产量等于或小于 0
4 Mt,大于 15 m3/min
2 、 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