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中国公民境外意外伤害及紧急救援保险条款(2000 年 1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中国公民境外意外伤害及紧急救援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拥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拥有正式住址,年龄在 3 周岁至 70 周岁,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A、 中国公民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1998 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 1 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 1 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 1 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B、 中国公民境外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突发性疾病时,本公司境外授权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