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职权界定一览表 (行政处罚类)执法主体序号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机构和岗位执法责任备注清远市交通运输局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5、《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4、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5、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岗位:市交管所、清城交通局、银盏、佛冈稽查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4、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5、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法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符合从业条件。 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处2 万以上 20 万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