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1区、乡(镇)林业工作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林计通字[1992]136 号文颁发)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区、乡(镇)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的工程建设项目认真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和注意节约土地资源的方针,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促进林业站实行标准化、科学化管理,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林业站是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体发展林业生产的基层事业单位
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林业站的职责,按照《区、乡(镇)林业站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区、乡(镇)林业站工程建设项目,原有林业站进行续建或填平补齐时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审批林业站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林业站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五条 林业站的建设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充分利用当地的有利条件
结合当地林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分批分期地进行建设
建设资金采取以地方为主、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的多渠道集资办法解决
第六条 林业站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前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照《区、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已报请县或省级人民政府、编委批准其机构及编制;二、林业站的建设投资,已纳入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林业站的建设用地已经初步划定
第七条 林业站的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有关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及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 林业站的设置和等级划分 第八条 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及具备建站条件的地方,应以乡(镇)或区为单位设林业站
第九条 根据山区及半山丘陵区、平原及牧区两种类型,按所管辖地区的林业用地面积及活立木蓄积量两项指标划分林业站的建站等级标准
划分标准见表
划分等级时,须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指标
若只具备一项指标时,则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