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使煤矿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水平,特制订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各类达标煤矿
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 11 个单项,满分为 1000 分,分别为:矿区环境和生活设施 40分;安全管理 100 分;通风系统和设施 120 分;瓦斯管理 120 分;安全监控 40 分;爆破和火工品管理 70 分;防尘、防火和防治水管理 100 分;机电运输管理 110 分;采煤120 分;巷道掘进 100 分;劳动定员与保障 80 分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一级: 矿井总得分 900 分及以上,且 11 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 90%的项目
二级: 矿井总得分 800 分及以上,且 11 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 80%的项目
三级: 矿井总得分 700 分及以上,且 11 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 70%的项目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不予考核,其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直接定为不合格: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等证照不齐全、不合法、 超过有效期
2、未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范围内从事生产
3、考核年度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 2 人
4、未建立安全监测系统的
5、每一生产矿井未达到至少有 2 个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出口
6、矿井未实行机械通风,没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主通风机运转不正常,备用风机不能随时启动
7、对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指令,整改率达不到 100%
第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检查考核办法: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全盟每季检查 1 次,各旗每月检查 1 次,煤矿每月进行 2次自检
2、全年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