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计发[2004]10 号颁布日期:20040714 实施日期:20040901 颁布单位:农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 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中央投资规模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 3000 万元以下、600 万元以上(含 600 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 6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第五条 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 万元以下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 200 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 200 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