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 -- 给水排水》 1 总 则 1.o.1 为了在民用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中贯彻节能的方针,正确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程),特编写《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给水排水》(简称《专篇》)。 1.0.2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物的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其主要内容是降低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日常运行能耗和采用可再生能源。 1.0.3 本《专篇》适用于全国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民用建筑与居住小区的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其他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可参考使用。 1。0.4 本《专篇》是对 2003 年出版的《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一给水排水》 (简称《措施》)的补充。 1.o.5 本《专篇》是在总结以往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对国家现行有关节能的法规、标准、规范(程)的细化和补充,提供各种设计参数、方法及技术要求供设计人员使用。但本《专篇》不能代替现行法规、标准、规范(程)。 1.o.S 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会有新的或修订的法规、标准、规范(程)颁布实施。如本《专篇》与其不符时,应以新颁布的法规、标准、规范(程)为准。 1.o.7 设计中应同时贯彻“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方针,并应执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程、定)等。 1.0.8 应在技术合理、经济可行的条件下,积极采用节能技术,处理好节能与经济性之间的关系。2 综合节能措施 2.1 给 水 2.1.1 应按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选取给水用水定额,缺水地区应选低值。 1.有地方标准时,可参照确定。 2.可结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第 4.O.3 条规定的区域条件和用水定额确定。 3.当采用巾水、雨水等作为冲厕等其他用水时,应相应减去此部分用水定额。 2.1.2 采用合理的供水系统。 L 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 1)通过调查收集和掌握准确的市政供水水压、水量及供水可靠性的资料,为合理设计给水系统、利用市政供水压力提供依据。 2)根据用水设备、用水卫生器具和水嘴的供水最低工作压力要求,确定直接利用市政供水的层数。 2.高层建筑给水系统分区。 1)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 0.45MPa,特殊情况下不宜大于0.55MPa;水压大于 0.35MPa 的人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施。 2)各分区低层部分的卫生间,入户管(或配水横管)上宜采取适当的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