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 理 细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作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范围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标委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及管理等。第四条 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等按照《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受电力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对标委会进行管理。第二章 标委会组建第六条 组建标委会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需求和工作任务。第七条 组建标委会的基本条件(一)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二)现有的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三)技术领域在电力工业中有一定的规模或应用范围;(四)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第八条 有关电力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实际需要均可向中电联提出组建标委会的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拟组建标委会的名称、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范围等,并填写《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 1)。第九条 中电联接到申请,经审核后,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进行专业间的协调,将拟同意组建的标委会报电力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根据电力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组建标委会的批复,中电联向标委会秘书处拟挂靠单位下达标委会组建要求,秘书处拟挂靠单位配合中电联完成标委会的组建任务。第十一条 标委会秘书处拟挂靠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标委会的组建方案草案,内容包括:(一)《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见附表 2,附电子文件);标委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 45 人(包括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顾问委员,单位委员);(二)《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表 3,附电子文件);(三)标委会章程(草案)、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四)本专业标准体系表(草案)和近期工作安排(草案)。 第十二条 中电联负责征集标委会委员(《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表 4),审批标委会组建方案,向标委会委员颁发证书。第十三条 标委会由中电联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