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职权内容情况汇报一、执法主体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12 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 4 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罗编字〔2002〕57 号):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县有关水利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进行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协调处理全县水事案件;主管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全县国营水电站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县农村水利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写全县水利发展的中、长期规范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县供水计划、方案和水利工程项目,负责水利水电的统计工作;负责对全县的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管理全县水利系统的水利科技和职工教育工作和负责全县农作物的灌溉试验及水利经济发展和开发工作;承办自治县委、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二、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 年 10 月 1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 年 1 月 1 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 年 6 月 29 日4广西实施《水法》办法广西区人大常委会2004 年 7 月 1 日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国务院2006 年 4 月 15 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