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杨明成一、建立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标准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虽多但基本上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程序标准得到解决
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含规章)制定程序法,统一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
这不仅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控制能力
目前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有关的条例
不过笔者认为,基本的行政程序模式包括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应当由法律规定
近年来,全国人大已经先后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单行行政程序法律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属于立法行为,其重要性远非具体行政行为所能比拟
制定行政立法程序规则的重要性远远大于制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则
因此,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规则理所当然
二、建立严格的行政立法规划、审查制度
由于资源有限,管理所需规则甚多,而且每一项立法的发展都是一个过程,因此,根据轻重缓急制订立法规划意义重大
在美国,自里根政府开始就建立了旨在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进行事前控制的管制计划程序,克林顿总统执政时,进一步强化了计划机制
我国也应当建立行政立法的规划制度
一方面将立法规划分为年度计划、两年或者三年计划和五年计划
另一方面,严格计划制订的程序
首先,立法项目尤其是年度立法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必要性论证
其次,列入中期计划的项目通常应当是已经列入五年计划的项目,而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已经列入中期计划的项目
最后,立法计划应当经过批准并应严格遵守
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是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事中控制的重要措施
审查分为两个环节,一是立法机关的法制部门对法规或者规章草案的初步审查,二是制定机关对法规或规章草案的审议
审查的重点应当包括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法规规章的成本和效益,法规规章对企业或农民的经济影响,对就业、投资环境的影响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第1页共4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