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地方水利工程部分费用标准及砌石工程等概预算定额(试行)的通知【字体:小 中 大】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撰写时间:2009-12-24粤水建管〔2009〕462 号关于调整我省地方水利工程部分费用标准及砌石工程等概预算定额(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直管有关单位:《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粤水基[2006]2 号)及其配套的一系列定额,自 2006 年颁布实施以来,为规范我省地方水利水电工程概(估)算编制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实际应用的不断深入,现行定额中部分项目的定额水平与实际应用产生了一定差距,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省的现行有关规定,在深入调研及参照省其他行业定额的基础上,现对以下费用标准和定额进行调整:一、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及“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增列“第三方强制性检测费用”,费用标准按工程第一至第四部分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0
3%计算,在“独立费”中专项编列
三、调整主要材料限价名 称(单位)水泥(t)钢筋(t)碎石(m3)块石(m3)砂(m3)商品砼(m3)柴油(t)限 价(元)33035006050402204500四、工程所在地属城市(县城)区的,材料预算价格采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价,具体如下:(一)工程所在地交通方便或按施工组织设计考虑修建临时交通工程的,材料可通过汽车运输直达工地分仓库或相当于分仓库的堆放点时,应直接采用信息价;(二)工程所在地虽属城市(或县城)区范围,但交通极为不便,且施工组织设计不考虑修建临时交通工程,材料需采用胶轮车或人力挑运才能到达工地分仓库或相当于分仓库的堆放点的,可考虑增加材料二次转运的费用,作为单独项目计列
五、调整现行建筑工程概预算定额中砌石工程的人工消耗量及其他材料费,对高立面的建筑物增设施工脚手架费用
六、调整现行建筑工程概预算定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