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一)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的通知 沪住产(2003)032 号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各开发、设计单位: 现将《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 (以下简称装修设计导则)下 发给你们, 自二 OO 三年三月一日起在试点工程中实行。请试点工程各单位参照《装修设计导则》的要求,做好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的装修设计工作。在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 和情况,请及时函告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和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二 OO 三年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 一、总 则 1.0.1 为提高本市新建住宅的整体质量,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适应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环境和内部居住设施的需求,规范全装修住宅的设计行为,结合本市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依据《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01)编制,适用于本市高度在 100m 以下的新建全装修住宅试点工程的套内装修设计。 1.0.3 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的总体要求,强化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使室内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更趋合理。 1.0.4 装修设计应本着标准化、多样化的原则,结合试点工程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并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 1.0.5 装修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一般规定 2.0.1 装修设计应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应符合附录 A《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0.2 住宅装修设计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墙面、顶面、地面、内门和门窗套及固定隔断和固定家具的设计; 2.厨房、卫生间及其它功,能空间需装修完成的设备和设施设计。 (注: 门窗套和固定隔断及家具可根据需要设计) 2.0.3 装修设计不得破坏建筑的外立面。 2.0.4 装修设计所形成的使用荷载应在结构设计所允许的范围内。 2.0.5 装修设计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且不得在承重墙上随意开洞。 2.0.6 装修设计不得破坏竖向管道及井道,并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2.0.7 装修设计采用的模数可参见<<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TS0100)的要求。 2.0.8 装修设计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的规定,保护好原有保温材料,并选用有利于节能的材料及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