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总说明(计算规则)一、《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消耗量标准)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装饰装修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计量标准。 二、本消耗量标准是编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装饰装修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装饰装修。 四、本消耗量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五、本消耗量标准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具备的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以及合理工期进行编制的。 六、人工消耗量的确定: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七、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消耗量标准采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2.本消耗量标准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损耗。 3.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 4.施工工具用具未列出消耗量,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工具用具使用费内考虑。 八、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本消耗量标准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功效测算确定的。 2.机械原值在 2000 元以内、使用年限在 2 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的小型机械未列入,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考虑。 九、本消耗量标准均已综合了搭拆 3.6m 以内简易脚手架用工及脚手架摊销材料,3.6m 以上需搭设的装饰装修脚手架按第七章装饰装修脚手架工程相应子目执行。 十、本消耗量标准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锯材取定。即:经过加工的称锯材,未经过加工的称圆木或圆条。木种分类规定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波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