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章 药品管理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四、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五、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六、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八、反兴奋剂条例九、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十、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十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十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十三、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十四、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十五、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十六、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章 医疗器械管理类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三、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五、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章 药械共用法律规范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二、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药品管理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一)有从轻情节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正常处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一)有从轻情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