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孙志刚案的一些体会 执法者,守法为先 ——对孙志刚案的一些思考 立法不易,守法更难
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普遍的守法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前提
由于传统与国情的特殊性,强调守法,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守法在我国更有其特殊的意义
孙志刚案及其中凸现出的执法者执法犯法的问题更引起我们的思索
本文就是作者在沉痛之于对孙志刚案中执法问题所作的一些思考——执法者,何以执法
一 执法者守法是宪政理论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基本要求
权力源于权利,一切授予的权力都是委托
强调执法者守法是因为任何执法者都没有滥用权力的资格或违法犯罪的理由,只有依法行政或公正司法的义务
同时,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执法活动的特殊性要求执法者更应守法
执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行为,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执法者违法造成社会权力赋予和义务约束的不公,行政处罚与案件裁判的不公,关涉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几乎所有方面,关系到政令的畅通,权利的维护、公平正义的实现,以至国家政治和社会的稳定
执法者的任何疏漏或者不法都会影响甚至破坏国家机关的形象
而且,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
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法者是一种形象,是公仆,应有更高的境界,更应率先垂范
同时,中国是一个法治传统缺失的国家,它有着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
宗法思想、等级观念、特权思想根深蒂固
法第 1 页 共 4 页律意识,尤其是权利意识极为淡薄,现代法律理念尚未建立
等级社会的法律设置及其运作有一个为“执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