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部关于颁布《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的通知安全监管总局网站1980/12/25稿件来源:【字号 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分类号】 L35301198046【标题】 冶金工业部关于颁布《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的通知【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冶金工业部【颁布日期】 19801225【实施日期】 19801225【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干部保险福利【文号】 (80)冶安字第 2697 号【名称】 冶金工业部关于颁布《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的通知【题注】 【章名】 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冶金矿山职工的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决定正式颁布《冶金矿山安全规程》,废止一九五八年印发的《矿山安全规程》(草案)。现将贯彻实施《冶金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主管局(公司)、矿必须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本规程,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列为定职、晋级和评奖的条件之一。二、各矿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本规程的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当生产同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不安全问题,然后生产。三、各主管局(公司)、矿每年应结合“安全月”活动,对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四、在执行过程中,如因设备、已建成矿山和其它客观原因,有些条文暂时还不能执行时,各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保证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报省(市、自治区)冶金局(厅)批准后执行。同时,应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以供今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做进一步修订时的参考。本规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冶金工业部。【名称】 附: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为保障冶金矿山职工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资源、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冶金工业发展,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必须建立领导干部与现场指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局长(经理)、矿长、坑长对本局、本公司、本矿、本坑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第三条 局(公司)、矿、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专职机构。安全专职人员必须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