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港塑料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建设单位:中山市中港塑料有限公司评价单位:株洲市环境保护研究院二 0 一 0 年五月第一章 总 则1.1 项目由来 中山市中港塑料有限公司原名“中山市港口镇中港塑料加工厂”,位于港口镇民主村木河迳工业区,占地 2000m2,投资 8 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不涉及废塑料进口。年利用 PE、PP 塑料边角料加工 PE、PP 粒 900t。现由于所租用厂房土地已被收购用作房地产开发,企业拟搬迁至中山市港口镇下南村锦胜围,搬迁后项目塑料粒产量不变,并在原有的基础增加新料注塑件(化妆品瓶盖等)200t/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2 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粤府(1994)第 57 号文等有关法规,该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此,建设单位特委托我院承担其搬迁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接受委托后,我院组织了课题人员对项目拟建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了调查,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写了《中山市中港塑料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并根据中山市环境学会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我们进行了认真修改,修改后完成了《中山市中港塑料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呈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2 号,1989 年12 月 26 日通过并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0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2 号,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